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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迎来规范发展阶段

时间:2016-11-19 22:36:01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令人欣喜的是,在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亟待改革的当口,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也即将迎来规范发展的制度抓手。

  信用评级是不断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信用评级业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协助银行提高信贷质量以及提高证券债券发行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经济衰退引发的债务危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美国开始采用“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对信用评级业实施监管。“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与信息披露的义务。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重点强化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债权国,但与西方评级机构百年发展史相比,我国评级业起步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起话语权。而缺失话语权的我国金融市场,不断遭受被国际评级机构“压低”信用评级的困境,中国海外融资的成本也同时大大增加。更主要的是,在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很多企业如果需要信用评级往往是“花钱买评级”,只要花上一定的费用,就可获得较高评级。而且,目前我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较为分散,且为多头监管。还有,国内评级机构在对同一主体的评级往往缺乏连续性,往往是在交易主体有需要时才进行评级,未形成常态化的评级制度。随着《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内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曙光。《征求意见稿》强调了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如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就禁止开展相关评级业务。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指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可以说,该《征求意见稿》以及将来形成的正式办法,将成为行业的统一标准,有助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当然,在合规条件下,我国还要设法通过采取重组、撤并、整合等优胜劣汰手段,培育国内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也可鼓励国内一流评级机构通过与国外评级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加入信用评级国际组织等形式,提高国际认知度,实现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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