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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信用管理降低交易风险

时间:2016-11-19 22:49:13

  原标题:立法规范信用管理降低交易风险

  □ 本报记者胡新桥刘志月

  屡屡曝出的企业制假售假问题,让社会公众不知道还能相信谁;法院判决生效,被执行人想尽各种办法逃避责任,让胜诉者“赢了官司输了钱财”……

  说起因社会失信带来的负面影响,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陈华元列举了几类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诚信”现象。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陈华元领衔提交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管理立法的议案》,呼吁立法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经济发展、形成社会诚信文化,从而降低生活及市场交易中的风险成本。

  “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健全,主要会带来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个别信用不实的市场主体通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利;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规则不明确、不科学,导致信息泄露风险突出,国民生活安宁难以保障。”陈华元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急需一部涵盖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使用、保密、奖惩等各环节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陈华元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例,说明市场主体的不诚信也会造成司法系统的工作负荷。

  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9月21日,全国共计有250万名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实施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限制贷款置业等信用惩戒。

  “这一数据意味着全国大量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不能及时得到保护。”陈华元认为,如何进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公开,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对象信用情况评价的信息数据、设定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诚信度已是当务之急。

  我国信用信息管理现行规则不统一、多头管理且信息共享不足的现状,也是陈华元关注的焦点问题。

  梳理全国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陈华元发现,目前,对信用信息管理的法规有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江苏等20多个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管理主体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以管理。

  “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共享,但共享程度不够,也缺乏统一标准。”陈华元认为,这些现状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不全面,信用管理实际效果不明显,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陈华元还发现,社会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信息泄露风险突出。“平时常碰到的骚扰电话、诈骗信息,通过网络或银行系统侵犯国民财产等现象,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泄露有关。”他说。

  针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现状,陈华元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从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等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陈华元建议,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可从建设统一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两方面入手,实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同时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各国家机关和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责。

  “更重要的是,应当围绕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强化针对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强调对企业的分类监管。”陈华元同时建议,对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强化其在公共生活领域内行为对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避免干预私人生活或造成新的歧视。

  在强化信用信息监管同时,陈华元认为,立法还应当确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明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分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调取信用信息与普通民众查询和申请公开信用信息;对在信用信息征集、保存、加工、使用等各环节可能侵犯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事项,确定对应的权益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领域和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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